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办理条件
1、申请人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六条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材料规范完整,内容真实可信。
申请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新法人身份证及简历
3、申请机构变更法人章程修正案或股东决议
4、变更后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5、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