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典当行准入规定,本着方便群众,充分发挥典当企业拾遗补缺、调余济需,济困解难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和论证,特申请设立“X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省外、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办理条件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三章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材料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市(州)金融办初审意见
4、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