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提出本行政许可:
一、有相关办学经费:投入资金证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清单及证明材料(发票)
二、消防培训场地:
①理论课教室不少于300平方米,实操设备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灭火救援技能培训场地不少于2300平方米
②学校平面图
③建筑面积相关资料(理论教室面积和布置要求按《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要求,实操培训场地要求按《社会消防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标准XF/T1300-2016》6.1节要求)
④自有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场地(办公室、财务室、档案室等满足基本需要,配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地应符合安全、消防等规定;设置食堂、餐厅应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就餐需要)
三、有满足条件的培训设施、设备及器材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教学及实训人员
申请材料
1、承诺书
2、学校章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
4、申办报告(附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