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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2022-01-07易完美浏览次数:999
文章标签: 商标

(1)形式审查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后要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和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如果商标局在审查中发现了形式问题,会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加以补正。
(2)实质审查
商标局经过形式审查未发现问题的,会决定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和部分相对理由。
(3)初步审定公告、异议和复审
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即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注册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存在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任何人认为商标注册损害了公共利益,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1)异议的理由
①绝对理由
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的;
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将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将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申请注册的
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对其代理服务之外的类别申请商标注册的。
②相对理由
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的;
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以及因合同业务关系抢注商标的;
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商标中错误标示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
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与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违反先申请原则或先使用原则的;
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
2)异议的后果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① 准予注册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② 不予注册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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