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办理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出版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材料
1、印刷设备清单(应载明设备型号、厂名、生产日期、价值等)、发票(合同)和设备照片
2、有健全的承印委托、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附制度条文)
3、工商营业执照
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印刷企业设立(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