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档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
(三)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四)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五)5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申请材料
1、《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