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档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
3.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4.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5.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申请材料
1、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