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初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黄埔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事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 三、法规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新广媒〔2015〕118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核发。 五、审批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答:您投诉的问题涉属于我单位的受理范围,我将帮您记录具体情况,并将该情况报我单位相关经办部门进行核实。若经核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我单位将进行立案处理。希望您能够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我们将会严格对您的信息进行保密。联系方式便于经办人员向您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并可以在举报办理完毕后给予回复。谢谢!经办部门:执法总队联系电话:12318适用范围(全市/某区):全市期限:长期主要关联单位:市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处其它说明:无
答:按总局部署,每年12月下旬至次年1月将进行持证机构年检工作,年检主要在总局网站上完成,年检结论将于次年4月在该网站公告,年检大致过程如下: 1、持证机构登陆总局网站,填报年检信息。 2、省局审核年检信息,填报不符要求的会返回给持证机构,机构可在要求时间内进行修改;填报合规的予以通过。 3、通过的持证机构,在网站上打印年检表和年间通过的页面截图,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证原件一起送初审单位。 4、初审单位审核材料,汇总报省局。 5、省局加盖年检章后将许可证返还给初审单位。 6、持证机构从初审单位处领取加盖年检章的许可证。
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申请机构基本情况,二是申请理由;申请机构基本情况包含机构资金数量、来源、办公场所以及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情况,申请理由可介绍准备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的计划。 另外,我局官网上该审批事项网页上有申请报告的模板可供参考。
答: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条规定,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分另行申领《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处申领《许可证》。 因此设立子公司需再申领许可证并报备案,设立分公司的无须再办证。
答:不可以。
答:申请主体需提供该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及其修正案,并出具公司股权结构图及所有股权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说明。股权中存在多家法人股东的企业,通过二级股东无法判断是否含有外资成分的公司,应提交股权结构图及无外资承诺。
答: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32号)、《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