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当确定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地域,活动地域可以选择在本省级行政区划以内,也可以选择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划以上,但选择活动地域要与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实际情况相符。对一个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两个以上代表机构的,每个代表机构确定的活动地域之间不得相互重叠交叉。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注明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具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加括号的形式表明其原始登记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章程等,以及拟担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等,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外国人身份证明、在外国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证明文件、材料及其章程、在外国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但外国本国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在香港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香港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3.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在澳门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澳门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明其身份,在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台湾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当地公证人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