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但应由音像出版单位在制作完成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答: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规定,已取消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答:请登录四川省广播电视局网站,点击政务服务,或直接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在省广电局行政许可权力中查找此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答: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包含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广播电视新闻学、播音主持、影视动画等。
答: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 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81号)的相关要求,对不从事网络表演经营业务的网络直播企业不予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直播企业无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应用平台、支付接口单位不得为此类企业上架应用平台、接入支付接口私设前置条件。
答:申请材料中的业务发展说明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A.公司情况简介;B.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C.盈利模式分析;D.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答: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