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办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业务不收取费用。
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已取消药品广告备案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广告。按我局的职能,有药品广告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业务,但没有你刊可刊登处方药品、医疗器械涉及医学范围类的广告资质的审查业务。您可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答:不同的广告创意需分别申请广告批文。
答:依我局的职能,广告审查有药品广告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两种,不存在咨询人所提的医疗广告审查。
答:医疗器械广告申请需上传产品实际生产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如以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还需上传其经营凭证。
答: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需要先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只要网站有展示医疗器械或药品信息,则需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答: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第二个问题,以上条款具体要求就是该条款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