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商品分类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尼斯分类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尼斯分类进行修订。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时的尼斯分类版本进行申报。
答: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如电脑行业中常用“笔记本”指代“笔记本电脑”,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简称,正常情况下“笔记本”是指纸质文具,属于第16类,在第9类申报应当申报“笔记本电脑”或“笔记本式计算机”。再如“电机”,是指产生和应用电能的机器,包括发电机和电动机。按照目前的分类原则,“发电机”属于第7类;而“电动机”分为“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和“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前者属于第12类、后者属于第7类。因此,申请人在申报时应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商品名称。
答:商品说明书有助于商标局判断商品的类别和类似群,但并不是说只要报送了商品说明书,该商品名称就可以被接受。如“家用电器”,虽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但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多个类别的商品,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此外,对于一些多功能产品,可以归入其功能所属的相应类别,至于申报在哪个类别是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申请人可以申报在一个或多个类别中。申请商标注册时,商品名称应具体、准确、规范,符合分类原则;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不具体、外延过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答: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申请人应尽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现有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如不使用现有名称,应按照分类原则、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名称进行填写,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要表述清晰、准确,符合一般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例如不应使用“不属于别类的”、“属于本类的”、“上述商品的”等词语,也应避免使用“……,即……”的表达方式。不应泛泛申报“×××的附件”、“×××的配件”,而应申报具体的商品名称。 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不应产生混淆和误认。例如“假日野营服务”跨类,其中“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属于第41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属于第43类。
答:要求报送图样中文字写法出处复印件的,应当报送该文字在各类字典、字帖等正规出版物的所在页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文字的写法应与商标图样中文字的写法一致。 如果该文字是申请人自行设计、无出处的,应当注明。
答: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商标图样不可以修改。如果因为商标图样不清晰、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的,申请人可以重新提交清晰的商标图样,但不可以改变商标图样。
答:补正通知书中已列出要求补正的事项,补正通知书背面有详细的“关于商品/服务项目补正的说明”,申请人应当按照补正要求和说明进行填写,并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复补正不需要缴纳费用。
答:简单地来说,商标使用方式就是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方式,比如申请人是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如何在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商标。例如申请人生产的糖果的形状都是某一种特殊的三维标志形状,那么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糖果”上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使用方式就可以填写“该三维标志是使用在糖果的形状上”。 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