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答:“国内接收人地址”是指外国申请人指定的国内接收人的地址,并非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可填写“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栏目。
答:“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供外国申请人填写。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答: 国内申请人填写此栏,用于接收该商标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同时,也用于自行办理的国内申请人接收本申请的各种文件。国内申请人未填写联系地址的,文件送达至申请人地址栏填写的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无法送达的,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答: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答: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答:申请人应当填写其身份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答: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