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能,只有双方都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才可以交换文物。
答:不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答: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答:只能设立拍卖企业,但不能进行文物拍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答:携带工商部门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章程、拍卖业务规划、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拍卖师资格证、从业人员名单等材料到商务部门办理。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答:参观正在正在进行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答: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参观过程中要有国内机构或者人员陪同,遵守发掘现场的管理规定,严禁有破坏文物的举动和行为,不得收集任何文物、自然标本和进行考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