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 广电总局令56号)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需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贵司不具备申请许可证的条件。
答: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设备按规定安装在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答:不可以。必须是广电总局批准的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具备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答:不可以。只有省局可以。
答:不是。广西局只是初审合拍剧的完成片,合拍剧完成片经我局初审通过后,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终审,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查通过后,由总局发予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答:不能。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方可申报合拍电视剧。
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