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第二个问题,以上条款具体要求就是该条款中的要求。
答: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的性质无法变更,若要办理经营性证书,请重新申请核发。
答: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在互联网售药需要先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目前省里已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书”业务的办理。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书”的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经营应遵守国家、各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省的企业详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答: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在互联网售药需要先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目前省里已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书”业务的办理。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书”的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经营应遵守国家、各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省的企业详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答:《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和发布,请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
答:1)目前我局没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事项的办理。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请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
答:没有特别要求,如有疑问,可查阅相关办事指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答:我局已经全面推行电子证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企业可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使用。没有纸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