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申请机构基本情况,二是申请理由;申请机构基本情况包含机构资金数量、来源、办公场所以及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情况,申请理由可介绍准备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的计划。 另外,我局官网上该审批事项网页上有申请报告的模板可供参考。
答: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条规定,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分另行申领《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处申领《许可证》。 因此设立子公司需再申领许可证并报备案,设立分公司的无须再办证。
答:不可以。
答:申请主体需提供该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及其修正案,并出具公司股权结构图及所有股权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说明。股权中存在多家法人股东的企业,通过二级股东无法判断是否含有外资成分的公司,应提交股权结构图及无外资承诺。
答: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32号)、《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答:申请材料中的业务发展说明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A.公司情况简介;B.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C.盈利模式分析;D.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答:网络表演是指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艺术品指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动漫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Flash动画)、在线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答:①首页显著位置应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或简称); ②网站的内容应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 ③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规定。